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金萬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2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7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金萬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詮富配管五金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拾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當場
  簽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支票號碼ZN00
  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面額新臺幣
  參拾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支票壹紙交聲請人收執。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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