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8日就任。茲因95、96年度大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6月27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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