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周佳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t46;┌──────────────────────────────────────────────────────────────┐│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東陽台灣土地銀行蘇澳分│周佳瑮│102年7月15日│75,000元│BFB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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