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柏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4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檢體用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參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柏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09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為0.240公克;驗後淨重為0.230公克),經鑑定後各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朱柏融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聲勒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免予繼續執行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
009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0.240公克;驗後淨重為0.23
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
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29號、109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109毒偵373卷第149-151頁),各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
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各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