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沈秋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十六號股票號碼欄「0八七NX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八七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