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 黃詩原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古雅綺
ThomasBellmor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就被告ThomasBellmore部分,僅記載其姓名,漏未記載其住居所,使本院無從送達,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