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98號聲請人 廖進銘 即銘龍企業社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泓碩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南松山 │97年3月15日│16,192元│SC0000000│││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