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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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即系爭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