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50,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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