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璽朵有限公司 呂安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96年6月28日│31,303元│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