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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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許正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