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 廖容梓 法定代理人 廖芷軒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99年2月12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兩造主張及抗辯: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係其生母廖芷軒與訴外人 王耀庭 所生之非婚生女,詎王耀庭於原告出生後即刻意疏遠,未盡撫養義務,嗣原告生母廖芷軒因搬家而結識被告,被告承諾願意照顧原告,二人遂於99年2月12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被告並同時辦理認領原告手續,惟兩造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該認領行為顯係無效,為此提出本件確認認領行為無效之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判斷:
一、按民法無認領無效之明文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有認領無效之訴。又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一份為證,並有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100年1月26日投戶字第1000000333號函附認領登記申請書影本一件可稽。該分析報告綜合研判記載:送檢註明為王耀庭與廖容梓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存在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9%以上等語,且採集檢體之清泉醫院承辦人員 王玉琪 、 陳添進 到庭證稱:本件親子鑑定係其醫院委託博微公司所做,正確性由醫院負責等語。綜上足認原告與訴外人王耀庭間之親子關係,兩造間則確無血緣關係存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依依前揭說明,原告反於真實父子血緣關係之認領,應屬無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於99年2月12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