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45號
原告 欒采慈
被告 李承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底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安和夜市遊戲區(下稱安和夜市遊戲區)內,因玩麻將遊戲與原告起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對原告辱罵「幹你娘機掰」(台語發音)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平生參與各種公益活動,並因此受肯定榮獲團體榮譽會長之職位,又被告為前開公然侮辱行為之際,正逢原告喪夫及喪母之慟,被告所為實造成原告心理上極大傷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足夠之證據,且並未敘述具體之時間地點,且刑事案件中之證人亦有偽證之情形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渠主張,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公然侮辱行為,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資料以實其說,故被告之抗辯,並無實據,容難採認。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第1221號、51年台上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堪認原告因被告上揭公然侮辱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爰審酌原告為軍校退役、目前無業、每月由子女提供生活費用、名下無不動產,及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名下無不動產等情,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5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為適當。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勝敗訴比例,由被告負擔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