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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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姿 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