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與被上訴人丙○○、丁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
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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