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交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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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聰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0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聰琪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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