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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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林豫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榭湖畔社區管
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70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