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林聖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