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薺臨選任辯護人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雅娸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高偉凱 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 律師被告 張智維 上二人共同 劉楷 律師選任辯護人
詹奕聰 律師上一人 段思妤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各被告欄下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予以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各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顯屬誤寫,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附表:
┌─────────┬────────────────┐│被告│選任辯護人│├─────────┼────────────────┤│張薺臨│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原名 張志緯 )│林雅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高偉凱│蔡宜衡律師│││劉楷律師│││詹奕聰律師│├─────────┼────────────────┤│張智維│劉楷律師│││詹奕聰律師│││段思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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