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奕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