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 馮慧伶 相對人 陳宏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宏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09年5月28日,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陳宏州對聲請人負債250萬元,已屆清償期日而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25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豐原區豐洲102136.09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2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一層59.37二層63.06合計122.43全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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