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楊林美灑
楊建生 同上 楊秀芬 楊憲騰 被告 余龍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林美灑、楊建生、楊秀芬、楊憲騰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9號,被告余龍昇過失致死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