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8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廖炫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桓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何買賣契約無效、確認與被告間之何法律關係存在等),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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