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峻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 律師被告富百企業行兼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被告 黃郁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李承桓法官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