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2號
原告 鄭詳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