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
5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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