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 林冠傑 文理短期補習班、甲○○、騰林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北市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登記資料(應載明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