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就檢察官所為沒收扣押物之處分聲明不服,請求撤銷該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字第11500號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諭知如附件所示編號61-65、76、78、81-83、87-89之物沒收繳庫之處分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重利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確定在案,如附件所示聲請人之物品並未諭知沒收,聲請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惟該署於99年3月12日發文表示上開物品應為沒收,惟上開物品並非違禁物,亦非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諭知沒收顯然不當,爰請撤銷該處分。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重利案件,經扣押如附件所示之物,而該案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僅宣告沒收扣案之武士刀1把,其餘如附件所示編號61-65、76、78、81-83、87-89之聲請人所有之物均未經宣告沒收,有上開刑事判決書
1份附卷可稽,而上開物品,經聲請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後,該署以檢察官審核後因部分與重利案相關聯,認不予發還,並為沒收繳庫之處分一情,有該署99年3月12日 雄檢惠山 98執11500字第6821號函及附件所示之沒收物品處分命令6紙在卷可參,惟如附件所示之上開聲請人之物品,並非違禁物,亦未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沒收,惟之上開說明,自應發還,是檢察官上開諭知沒收繳庫之處分,即有未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