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33號抗告人 鄭益生 上列上訴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33號抗告人 鄭益生 上列上訴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