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4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有財產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抗告人即原告 徐文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