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債權人 李德凱 即 李淑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春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雄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5281號分配表等影本為證,並未提出系爭借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於105年11月30日具狀表示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其仍未提出資料以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無從釋明兩造當事人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