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鈞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鈞勝(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有佶科技有限公司有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4萬2,800元,以起訴時之匯率即
4.448元折算新臺幣為686萬2,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51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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