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領取存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告 趙國峻 被告 趙品絜
趙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領取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
9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並經原告至永康郵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永康郵局郵務股簽收資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