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0,000元【計算式:2,370,000元+2,520,000元=4,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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