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吳瑞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