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8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吳典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1│吳典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9元││9月11日起││四點二五│├──┼────┼─────┼──────┼─────┼──────┤│002│新臺幣16│吳典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819元││9月11日起││四點七四│├──┼────┼─────┼──────┼─────┼──────┤│003│新臺幣11│吳典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668元││9月11日起││五│├──┼────┼─────┼──────┼─────┼──────┤│004│新臺幣48│吳典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6元││9月11日起││五│├──┼────┼─────┼──────┼─────┼──────┤│005│新臺幣95│吳典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46元││9月11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