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崇原 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10×34=1,3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請勿用影本代替、申請日於本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含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如有現金、機車、金銀飾品等財產,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上列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號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六、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