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乙○○係屬一般保證人;又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尚不符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林素貞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情況,自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