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5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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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5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7行關於「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被告張哲豪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4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緩刑嗣經撤銷,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戒除吸毒惡習,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2月20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翌
(21)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攔檢查獲,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哲豪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中之供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犯人│安非他命之事實。│││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張哲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檢察官朱玓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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