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米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米肴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