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9號原告 鐘正傑
鐘英月 鐘林素鳳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黃羽駿 律師原告與被告安豐聯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 林維新黃昱瑋 之完整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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