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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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5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