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7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掛失單正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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