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沅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沅沅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未能記取教訓,再次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其所竊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由被害人 李德欽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速偵字卷第21頁),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共計新臺幣4,88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故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該等物品既經扣案,復已均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錄所犯法條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41號被告胡沅沅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沅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4月5日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中原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880元】,並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後,逕自走出賣場出口欲離去,隨即遭賣場安全課人員李德欽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沅沅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德欽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中原店每日損失紀錄表及監視器光碟各1份、現場照片共8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檢察官郭書綺附表:
┌──┬─────────┬───┬─────┐│編號│商品│數量│價格│├──┼─────────┼───┼─────┤│1│NIKE運動鞋│1雙│1,810元│├──┼─────────┼───┼─────┤│2│C.K.T恤│1件│790元│├──┼─────────┼───┼─────┤│3│英國護甲膜│2瓶│138元│├──┼─────────┼───┼─────┤│4│艾森色甲油│1瓶│99元│├──┼─────────┼───┼─────┤│5│寶路牛肉罐│1罐│67元│├──┼─────────┼───┼─────┤│6│汪星人雞肉捲牛奶骨│1包│41元│├──┼─────────┼───┼─────┤│7│托樂絲輕便袋-大│1個│139元│├──┼─────────┼───┼─────┤│8│WONDERUSB旅行用充│1組│129元│││電器│││├──┼─────────┼───┼─────┤│9│MICRO快速充電傳輸│1組│189元│││線1.8M│││├──┼─────────┼───┼─────┤│10│涼感純棉隱形襪│4雙│236元│├──┼─────────┼───┼─────┤│11│飾品-耳環(149)│6組│894元│├──┼─────────┼───┼─────┤│12│飾品-耳環(199)│1組│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