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88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筠茿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併就其中被告 傅郁勲 、 張珈禎 於112年1月6日、同年月9日答辯狀所載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具體表示意見及舉證,且繕本應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