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溫婷雅┌───────────────────────────────────────────────┐│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9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甲○○│98年4月8日│未載│150,000元│AB000000-0││├──┼─────┼───────┼──────┼──────┼──────┼──────┼──┤│2│甲○○│甲○○│98年4月8日│未載│210,000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