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韻芳 、 羅得銀 、 杜素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紀錄。
三、債務人杜韻芳、羅得銀、杜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