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盧淑萍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刑事判決(111年度易緝字第23號)僅就被告因竊盜造成原告財物部分進行審理、判決,而未及於「車損部分」。故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新臺幣(下同)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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