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