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105號聲請人 王量 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孫正忠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孫正忠於民國89年5月1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縣中和市○○里○○路○○○巷○弄7之4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